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余成荣与许火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成荣,许火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1415号原告:余成荣,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许火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原告余成荣诉被告许火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余成荣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成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成荣负担。审 判 员 陈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邹 越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