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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邸秀英诉被告尚敏、尚斌、尚林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秀英,尚敏,尚斌,尚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445号原告:邸秀英,女,193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平,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被告:尚敏,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尚斌,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尚林,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邸秀英与被告尚敏、尚斌、尚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秀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平、被告尚敏、尚斌、尚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邸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对原告的一切生活所需即生养死葬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索要原告的钱财;2、立案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现年已经81岁,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顾,全靠三个儿子赡养。为了生活不生气,三个被告基本平衡的对待原告,故原告提出以下赡养条件:1、原告没有房住,三被告应为原告租房居住,并雇工侍候原告,费用由三被告均摊;2、吃饭、买菜、医疗费用由三被告均摊。原告的退休金三被告不得索要,由原告支配;3、原告的衣服款、过生日开支由三被告均摊;4、原告就医住院期间,由三被告从长子开始,每人一天一夜陪护原告,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开支由三被告均摊;5、原告百年之后,由三被告共同发落,平均承担费用;6、冬天取暖,夏天空调费用由三被告均摊;7、原说,每年在三被告各家住四个月,但长子次子没有接纳过原告,原告一直在三子家居住15年,平均每人5年,原告将三子的房子租两年,各2500元给了三子,为了公平,长子、次子应按每年2500元的房租向三子支付12500元以示公平。被告尚敏辩称:我同意由兄弟三人轮流照顾原告,每家一个月,原告在我家居住的时候,我保证老人没有意见。被告尚斌辩称:我弟弟尚林的妻子去世了,我的意见是由我和哥哥尚敏轮流照顾好母亲;我尽力将原告照顾好,法院怎么判决我便怎么执行。被告尚林辩称:我的意见是由三兄弟给原告租赁房屋居住,并雇佣保姆照顾,费用由三兄弟均摊。如果被告尚敏、尚斌二人不赡养母亲的话,我个人愿意照顾原告。根据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邸秀英与被告尚敏、尚斌、尚林系母子关系。原告出生于1937年10月19日,现因其高龄而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起居饮食等日常琐事均需照顾。原告邸秀英系永济市虞乡医院退休职工。被告尚敏系永济市交通局退休职工。被告尚斌系永济纺织厂退休职工。被告尚林系永济纺织厂退休职工。本案在庭审前后,原告与被告之间,各被告之间就具体赡养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尊老、敬老、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三被告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好各自的赡养义务,在物质生活上尽心照料,在精神生活上给予慰藉,同时须照顾好被赡养人的特殊需要,让老年人度过一个幸福、安详的晚年生活。本案原告现因其高龄而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起居饮食、医疗保健等日常琐事均需照顾,被告尚敏、尚斌及各自的协助赡养人(配偶)、被告尚林均应尽职尽责,承担起对原告日常生活的照料责任及所需花费。原告所述住院治疗花费及其他事宜,可待费用实际产生时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尚敏、尚斌、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次轮流赡养原告邸秀英,每家一个月;被告尚敏、尚斌、尚林在其赡养期间为原告邸秀英提供住房一间,并照料原告邸秀英的日常生活、承担日常所需花费;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尚敏、尚斌、尚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曹养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