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薛廷华与蒋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廷华,蒋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907号原告:薛廷华,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良,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510507697)。被告:蒋波,男,约35岁,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薛廷华与被告蒋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薛廷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廷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廷华负担。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