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3497江苏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新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新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497号原告:江苏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4401395K,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新家园综合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张玉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泽华,系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波(系该公司主任),女,汉族,1975年10月24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蔡新刚,男,汉族,成年人,住丹阳市。原告江苏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新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