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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与湖北三环管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湖北三环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615号。负责人方松林,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湖北三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沿湖路476号。法定代表人詹秋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三环管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4653元(含法律顾问费71000元、逾期利息10500元、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00元、诉讼费900元、执行费11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