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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连花、唐全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连花,唐全军,唐全忠,郭春山,渠连江,王金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唐连花,女,194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被执行人唐全军,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被执行人唐全忠,男,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被执行人郭春山,男,195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被执行人渠连江,男,195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被执行人王金顺,男,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本院在执行唐连花申请唐全军、唐全忠、郭春山、王金顺、渠连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31执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建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