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齐红霞与荔亚彤、徐章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红霞,荔亚彤,徐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齐红霞,女,汉族,1980年2月8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荔亚彤,女,汉族,1991年3月16日生,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徐章亮,男,汉族,1991年8月30日生,现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红霞与被执行人荔亚彤、徐章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红霞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徐章亮赔偿申请执行人齐红霞损失5317.76元;由被执行人荔亚彤赔偿申请执行人齐红霞损失2279.04元;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同日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1日向二被执行人徐章亮、荔亚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章亮、荔亚彤于2017年4月27日自动履行了案件款5317.76元、2279.04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齐红霞也领取了全部案件款共计7596.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蔺 琼审判员 刘生龙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宝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