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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4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锦秀与林乙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秀,林乙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798号之一原告:林锦秀,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乙锦,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林锦秀与被告林乙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林锦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锦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锦秀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