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申请执行李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444号申请人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米易县湾丘彝族乡麻窝村*组**号。经营者:曹军,男,生于1975年9月13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李刚,男,1983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申请人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