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张俊达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张俊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146号原告: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龙山镇霞微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869XXXXXX。法定代表人李章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泉,男,该公司���全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狄龙,男,该公司安全员。被告:张俊达,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已同被告张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志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蓝智清书 记 员 陈爱珠【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