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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韦灵起与张建强、张辰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灵起,张建强,张辰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586号原告韦灵起,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赵启建、王凯,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强,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张道锋,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系被告张建强之父。被告张辰昊,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朱金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9435269R。住所地: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负责人经前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要欣,该公司员工。原告韦灵起诉被告张建强、张辰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灵起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灵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灵起负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孔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