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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辛定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辛定祥,辛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地址:万载县康乐街道阳乐大道203号。负责人:龙波。被执行人辛定祥,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辛美红,女,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辛定祥、辛美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辛定祥、辛美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3603.15元、利息23209.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元、财产保全费156元和执行费4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辛定祥、辛美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至今尚欠37494.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2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律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尚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