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妙林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妙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00号罪犯马妙林,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马妙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令罪犯马妙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对同案犯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罪犯马妙林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浙刑二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妙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妙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6年度监狱年度表扬奖励,2014、2015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记功奖励。判决确定的财产性义务该犯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妙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马妙林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到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财产性义务履行情况,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的幅度过大,本院酌情扣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妙林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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