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纪家耀、郑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家耀,郑少明,伍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家耀,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纯全,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少明,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伍爱云,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纪家耀因与被上诉人郑少明、原审被告伍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家耀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曾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但未获本院批准,之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纪家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