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行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6张远与徐州市司法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远,徐州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再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远,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司法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宏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强、胡雯瑜,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远因诉被申请人徐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级法院)(2015)徐行终字第001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苏行申624号行政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州中级法院(2015)徐行终字第00188号行政裁定认定以下事实:张远于2015年4月26日向徐州市司法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1、公开《关于张远投诉泉山公证处、公证员有关事项的答复》中的‘经查’的立案法律手续及事实认定结论,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公开你局在接到投诉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依法延期答复的批准手续,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该申请书于2015年4月28日寄达徐州市司法局。徐州市司法局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徐司信公第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答复“经查,你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且你申请公开的事项2不属实,本机关对你的历次投诉已经及时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于你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张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州中级法院(2015)徐行终字第00188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中“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张远申请公开《关于张远投诉泉山公证处、公证员有关事项的答复》中的‘经查’的相关信息,属于行政机关案件查处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且经核实,在张远不服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张远投诉泉山公证处、公证员有关事项的答复》的另一行政案件中,张远庭审中对该答复的相关证据已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质证意见。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一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因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进行了案件受理阶段的程序审查,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故一审法院未告知张远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进行书面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再审申请人张远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不属受案范围错误;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过程性信息、不属应当公开的范围,系错上加错。故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起本案之诉属于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依法提起再审。被申请人徐州市司法局答辩称:1、被申请人作出(2015)徐司信公第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2、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张远再审申请。本院经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徐州中级法院(2015)徐行终字第00188号行政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未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程序违法。徐州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未告知张远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进行书面审查,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张远的上诉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行初字第77号行政裁定;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行终字第00188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蔡 霞审 判 员  李 昕审 判 员  张松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萍见习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