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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0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鲁智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鲁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101刑初79号公诉机关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原告人牛某,男,朝鲜族,1991年1月2日出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诉讼代理人李昭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鲁智阳,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孟德胜,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高区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智阳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牛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昭熙,被告人鲁智阳及其辩护人孟德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9日16时50分,被告人鲁智阳驾驶逾期未审验的×××号途锐牌小型越野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G30-3447公里+4.3米处时,因超速、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该车辆下路基发生自翻,并造成乘车人牛永财当场死亡,乘车人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鲁智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鲁智阳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0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智阳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辩称:1.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不存在任何犯罪动机或者犯罪目的,被告人所驾驶的×××轿车是合格车辆,与那些因醉酒、无证、闯红灯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鲁智阳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鲁智阳在该起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寻求过路车上人员帮助拨打了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急救中心的电话,并积极参与抢救工作中,案发后如实的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罪行,属于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智阳及其家属,通过多方筹措资金,借钱来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属于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鲁智阳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属于酌定从轻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16时50分,被告人鲁智阳驾驶逾期未审验的×××号途锐牌小型越野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G30-3447公里+4.3米处时,因超速、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该车辆下路基发生自翻,并造成乘车人牛永财当场死亡,乘车人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鲁智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赔偿中已包含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责任认定书、公证书等书证证实:本案程序合法,原告人是唯一继承人;2、被害人郭某证实;事故发生时是被告人驾驶车辆出的交通事故;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均证实;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驾驶车辆自翻造成乘车人死亡、受伤的客观事实,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4、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驾驶车辆时超速,车辆逾期未审验,造成乘车人牛永财死亡的事实。对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智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智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鲁智阳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牛某的死亡赔偿金10万元(已赔付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建  军代理审判员 巴哈依丁热合曼人民陪审员 杨  益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巴  登  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