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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萍与被告史红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萍,史红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534号原告:李秀萍,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8日,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租住本区。被告:史红山,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27日,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区。原告李秀萍与被告史红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萍、被告史红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存款140000元。3、要求婚生女孩史建花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史建元由被告抚养。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长期赌博,对原告不关心照顾,特别是2017年1月,被告领别的女人在宾馆居住,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史红山辩称,被告平时是爱打麻将,以后不玩了;和女人住宾馆,是因为被告喝醉了,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登记证明及照片,2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经介绍相识谈婚,2004年11月16日双方在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9月2日生一女孩,名史建花,2008年3月20日生一男孩,名史建元。原、被告结婚后,因被告迷恋打麻将,双方经常吵嘴打架,原告诉至武威法院,后撤诉;原告于2015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撤诉。嗣后,被告仍沉迷于麻将赌博,特别是2017年1月,被告和其他女人在宾馆过夜,女方将其和被告的裸体照通过微信发给原告,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存款100000元(在被告处),债权30000元(借给被告姐夫)。本院认为,被告婚后经常赌博,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撤诉后,被告仍不思悔改,继续赌博,无家庭责任感,特别是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二个婚生孩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方权益;被告虽然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但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秀萍与被告史红山离婚;二、婚生女孩史建花随原告李秀萍共同生活,抚养费由李秀萍承担;婚生男孩史建元随被告史红山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史红山承担;三、共同存款100000元,原告分得70000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被告分得30000元;四、债权30000元(借给被告姐夫),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