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吕洪武与田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武,田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1056号原告:吕洪武,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生,住前郭县王府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新,吉林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彪,男,汉族,1985年4月6日生,住前郭县。原告吕洪武与被告田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洪武及其委托代诉讼理人、被告田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洪武诉称:我与田彪是同事关系,2017年2月7日,田彪因在结算工程款及转卖房屋过程中,将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转到我名下,并由田彪出具欠据一枚,欠款金额总计100824元,后此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欠款及相应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田彪辩称:欠款属实,同意给付欠款本金,不同意给付利息,但暂无能力给付。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田彪应给付吕洪武欠款本金100824元及相应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吕洪武要求田彪自起诉之日起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田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吕洪武欠款本金10082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田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中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重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