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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谷军超与丰安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军超,丰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173号原告:谷军超,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丰安庆,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谷军超与被告丰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谷军超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谷军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军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谷军超负担。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