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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辖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誉远发国际建筑集团公司与李家培云阳县档案馆综合楼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家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52203Y。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培,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家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145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因此,本案应由四川省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云阳县上环路,故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晓英审判员  冯 波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海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