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管少庆、龚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少庆,龚假生,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管少庆,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被执行人:龚假生,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被执行人:龚珍,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少庆与被执行人龚假生、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龚假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集贸分理处账号为14×××84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龚假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集贸分理处账号为14×××84的账户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严长龙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项昕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