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74陈俊章与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章,张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陈俊章,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中华,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陈俊章与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吴开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中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俊章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以此为本金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378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73元,由张中华负担。因张中华未自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俊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中华支付15527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15527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中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中华名下车牌为苏E×××××汽车一辆,该车设有抵押,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嗣后,申请执行人陈俊章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余款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放弃余款执行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开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中陈俊章未受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