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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17-145李少华、关德峰、李斌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华,关德峰,李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45号原告:李少华,男,汉族,1952年5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电话135XX****XX。委托代理人:刘林(特别授权),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关德峰,男,汉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电话187XX****XX。被告:李斌,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电话18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华与被告关德峰、李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华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关德峰已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