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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民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夏德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民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德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710号原告:重庆民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1号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624009。法定代表人:何善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江勇,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夏德渊,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民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德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均不在重庆市江津区,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