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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亮与李炳太、孙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李炳太,孙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21号原告:刘亮,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陈伟阳,江苏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太,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孙春明,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刘亮诉被告李炳太、孙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广浩进行审理。原告刘亮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李炳太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孙春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于2014年2月28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原告因资金周转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均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炳太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广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杜爱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