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888号原告:赖某某,女,1981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某某,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赖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