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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888号原告:赖某某,女,1981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某某,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赖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