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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恩琪诉谢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琪,谢佳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87号原告:刘恩琪,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细霞,女,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原告刘恩琪的母亲。被告:谢佳良,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刘恩琪与被告谢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现原告刘恩琪以与被告谢佳良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恩琪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琪撤回对被告谢佳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恩琪承担。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