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9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武孝峰、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孝峰,XX,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9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孝峰,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XX,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丽,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孝峰与被执行人XX、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其名下房产暂难以处置,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