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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9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武孝峰、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孝峰,XX,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9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孝峰,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XX,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丽,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孝峰与被执行人XX、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其名下房产暂难以处置,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