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屈XX与卫XX离婚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XX,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479号原告:屈XX,女,1989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卫XX,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原告屈XX与被告卫XX离婚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屈XX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XX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XX负担。审 判 长 吉麦生人民陪审员 贾希良人民陪审员 高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闫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