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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屈XX与卫XX离婚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XX,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479号原告:屈XX,女,1989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卫XX,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原告屈XX与被告卫XX离婚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屈XX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XX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XX负担。审 判 长  吉麦生人民陪审员  贾希良人民陪审员  高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闫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