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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来福、戚洪玲、孟令中、朱凯凯、马保卫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来福,戚洪玲,孟令中,朱凯凯,马保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402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露,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马来福,男,住禹城市。被告:戚洪玲,女,住禹城市,系马来福妻子。被告:孟令中,男,住禹城市。被告:朱凯凯,男,住禹城市。被告:马保卫,男,住禹城市。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来福、戚洪玲、孟令中、朱凯凯、马保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金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