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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与阮惠敏、钱建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阮惠敏,钱建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2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060046X,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城东大道29号民生世家一楼。负责人:高先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阮惠敏,男,汉族,1962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钱建静,女,汉族,1973年4月25日,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与被告阮惠敏、钱建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以两被告已将贷款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78元,减半收取计228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陶文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