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民终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建设与蔡裕、蔡冬秀、蔡学军、梅务刚、宣城市恒通机械化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建设,叶秀莲,蔡冬秀,蔡学军,梅务刚,宣城市恒通机械化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终1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设,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府山御景苑*座17B。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秀莲,女,成年,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忠,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冬秀,女,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学军,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审被告:梅务刚,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恒金,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宣城市恒通机械化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亦然,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建设因与被上诉人蔡裕、原审被告蔡冬秀、蔡学军、梅务刚、宣城市恒通机械化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建设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建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建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胡建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贤柱审判员 胡德明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