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超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武汉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超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超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中心路352号111室。法定代表人唐元振,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122、124、126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林,董事长。上诉人上海超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2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上诉人上海超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受理费,经本院催告至今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超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克强审判员 孙 歆审判员 刘丽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