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薛朋、赵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朋,赵平,张富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朋,男,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林海,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平,女,汉族,1983年7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鸿,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富顺,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群,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朋因与被上诉人赵平、原审第三人张富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3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35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薛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7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审判员 王松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赫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