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执行字第9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傅彬雅、陈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彬雅,陈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9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傅彬雅,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陈曦,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傅彬雅与被执行人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曦所有的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明鑫中心明珠阁11号店面。因被执行人陈曦涉嫌刑事犯罪,上述房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本院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40000元及利息均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旭海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