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袁晓红、郭志胜等与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红,郭志胜,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480号原告:袁晓红,女,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郭志胜,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袁晓红,女,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志胜的妻子。被告: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263号2205房自编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5187712A。法定代表人:黄少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智鹏,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晓红、郭志胜诉被告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袁晓红、郭志胜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红、郭志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原告袁晓红、郭志胜承担。审判员 何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廖活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