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庆阳与杜建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阳,杜建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314号原告:徐庆阳,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健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建辉,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林,仁寿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庆阳与被告杜建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徐庆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庆阳负担。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雅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