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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庆阳与杜建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阳,杜建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314号原告:徐庆阳,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健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建辉,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林,仁寿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庆阳与被告杜建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徐庆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庆阳负担。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雅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