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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谭光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光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刑初1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光祥,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重庆市云阳县。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羊市派出所抓获并被羁押,2017年2月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云阳县看守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光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谭光祥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谭光祥先后在云阳县“绿青藤”网吧、“云端漫步”网吧、“摩啡”网吧盗窃手机6部,价值人民币1405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6月16日5时许,被告人谭光祥在云阳县“绿青藤”网吧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将王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经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321元。2、2016年11月19日5时许,被告人谭光祥在云阳县“绿青藤”网吧趁被害人卢某1和被害人陈某熟睡之机,将卢某1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牌R9S型手机和陈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步步高”牌X6型手机盗走。经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卢某1的“OPPO”牌R9S型手机价值2340元,陈某的“步步高”牌X6型手机价值1242元,共计3582元。3、2016年11月19日5时许,谭光祥在云阳县“云端漫步”网吧趁被害人卢某2熟睡之机,将卢某2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6”型手机盗走。此后,被告人谭光祥到云阳县“摩啡”网吧趁被害人刘某1和被害人刘某2熟睡之机,将刘某1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6S”型手机和刘某2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牌V3型手机盗走。经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卢某2的“苹果6”型手机价值2646元,刘某1的“苹果6S”型手机价值3666元,刘某2的“VIVO”牌V3型手机价值836元,共计71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光祥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报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卢某1、陈某、卢某2、刘某1、刘某2的陈述;被告人谭光祥的供述;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光祥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光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光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光祥盗窃被害人财物,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谭光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谭光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光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罚金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谭光祥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三千三百二十一元、退赔被害人卢某1人民币二千三百四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一千二百四十二元、退赔被害人卢某2人民币二千六百四十六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三千六百六十六元、退赔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八百三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代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