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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管乐佳诉袁来巧、吴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乐佳,袁来巧,吴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管乐佳。被执行人袁来巧。被执行人吴守琴。管乐佳诉袁来巧、吴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703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来巧、吴守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管乐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来巧、吴守琴的银行存款82092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