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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志江与郭兴焕、陈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江,郭兴焕,陈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373号原告:陈志江,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被告:郭兴焕,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彩红,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江与被告郭兴焕、陈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郭兴焕、陈彩红已自动还清借款,陈志江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志江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耀城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