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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危小洪、巫小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小洪,巫小明,揭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危小洪,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巫小明,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揭丽华,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化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闽042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巫小明、揭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巫小明、揭丽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危小洪人民币378,800元,但被执行人巫小明、揭丽华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巫小明所有的车牌号为闽G×××××小型汽车依法进行了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巫小明、揭丽华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傅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巫凌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