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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剑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双方结婚近二十年,感情是否确以破裂应予查实,并做好充分的调解工作。对于李剑锋在石家庄博元汽车维修公司股权,应查实取得情况,虽然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对该股权进行处分,但能否认定上诉人李某1放弃还需商榷,对于离婚协议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无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口头约定,应当予以分割。对于上诉人李某1主张的欠款,可对装修情况予以确认,对欠条的真实性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根山审 判 员 李 伟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