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文才与王文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文才,王文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482号原告:江文才,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王文海,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原告江文才与被告王文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江文才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文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文才撤诉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江文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冬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