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孙亮亮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建,孙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336号自诉人杜新建,男,汉族,1956年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孙亮亮,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自诉人杜新建以被告人孙亮亮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杜新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杜新建撤诉。代理审判员 赵东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