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民终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艳侠、封宗学与刘昌华、魏存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昌华,李艳侠,封宗学,魏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昌华,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丰县残联公务员,住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侠,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运输业经营者,住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封宗学,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运输业经营者,住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存芳,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丰县。上诉人刘昌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刘昌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昌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吴晓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