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才南与江苏汉光甜味剂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才南,江苏汉光甜味剂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才南,男,195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志勤,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汉光甜味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洋渚村。法定代表人:顾汉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明,男,住江苏省宜兴市。由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洋渚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再审申请人徐才南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汉光甜味剂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春兰审 判 员 薛爱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