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清回、仙游县游洋镇龙山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清回,仙游县游洋镇龙山村民委员会,仙游县游洋镇龙山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610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越晗、黄必信,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游洋信用社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吴清回,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仙游县游洋镇龙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永淡,主任。被告:仙游县游洋镇龙山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林永淡,主任。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清回、仙游县游洋镇龙山村民委员会、仙游县游洋镇龙山村经济合作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章清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