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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251叶礼旭与郑进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礼旭,郑进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叶礼旭,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委托代理人夏惠栋,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进标,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叶礼旭与被执行人郑进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上述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郑进标结欠叶礼旭借款本金60万元。二、付款期限及方式:郑进标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叶礼旭5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叶礼旭15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叶礼旭20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叶礼旭20万元。郑进标如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则承担违约金5万元,叶礼旭有权就全部借款60万元本金及违约金5万元的未支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9830元,减半收取4915元,保全费3570元,合计8485元,由郑进标负担。因郑进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叶礼旭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进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郑进标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进标未予自觉履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确认郑进标结欠叶礼旭658485元。该款郑进标于2018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如郑进标未按期支付,叶礼旭则有权就结欠剩余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叶礼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礼旭与被执行人郑进标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叶礼旭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郑进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叶礼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碧云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任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