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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万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张万海,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陈好,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好在灵璧县黄湾镇双桥村五里庄房屋一处,房产证号黄湾-01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好在灵璧县黄湾镇双桥村五里庄房屋一处,房产证号黄湾-0130。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