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18号申请人:四川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申请人: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本院受理四川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价值3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6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梅